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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登记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0-03-17 11:54 浏览次数:

没有结婚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是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给付彩礼是一种风俗,一般是男方娶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这项习俗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成为婚姻的保障,但越来越多的人却将它变成发家致富的手段,导致一夜致贫、一夜返贫的现象愈演愈烈。给付彩礼这种现象不仅会影响男女的婚姻大事,还会进一步影响夫妻感情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同时是否给付彩礼以及给付多少彩礼也会在当地形成攀比之风。司法实践中起诉返还彩礼的案件非常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外,还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彩礼的比例问题,甚至要考虑社会影响,因此在审判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彩礼的认定。男女双方在交往期间,必然会互相有所赠与,对于这些赠与我们需要区分哪些属于彩礼,哪些仅仅是赠与。

     2、彩礼的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如果在给付财物过程中,双方并没有缔结婚姻,则应将彩礼予以返还。当然若生活中还存在以下情况,即使没有进行登记结婚也可以不返还彩礼:(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在两年以上。(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3)男女同居未办理登记手续,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应当返还。

      3、对双方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进行划分。 在缔结婚姻过程中,双方最后没有达到目的,应当按照双方过错进行划分,对未达到结婚目的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比如双方同居时间、是否怀孕、没有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等多方面进行衡量,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