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精选案例 >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属于彩礼
发布时间:2020-03-16 11:21 浏览次数: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是否属于彩礼

       订立婚约是我国的风俗习惯,尽管现在人们对婚姻的观念有所改变,但是订婚给付彩礼在我国很多地方特别是农村地区仍普遍存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在恋爱期间互赠财产的价值逐渐变大,如大额金钱、房产、汽车、首饰等,以至于分手后男女双方因为恋爱期间赠与物的所有权问题容易产生纠纷。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界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仍然存在。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在现实生活中容易混淆,但根据二者的特征以及法律属性等方面的不同,还是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1)是否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婚前一般赠与则无此目的性。(2)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婚前一般赠与则是基于赠与人的自愿。(3)财产的价值大小。彩礼所给付财物的数额或价值按照当地生活水平应属于较大。如果给付数额低于当地生活水平的财物,则只能视为男女恋爱期间的正常花费,应属于婚前一般赠与。(4)给付的财产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婚前一般赠与是赠与人为表达自己的感情,不附任何条件地将自己的财产或利益转让给受赠人,是赠与人真实意思的表达;赠送彩礼则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一般情况下彩礼的价值都比较大,没有谁心甘情愿给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虽然有关于彩礼返还的一些规定,但并没有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何为彩礼以及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界限等。根据上述彩礼与婚前一般赠与的四点区别,主张给付的钱款为彩礼的一方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即证明财物的给付是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那么其给付的款项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应按照一般赠与处理。 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